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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8-03-12
第十九條 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計量的用熱量收費。對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供熱面積和實際供熱天數收費。熱用戶應當按照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應當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為熱用戶提供多種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熱費的,應當告知熱用戶。代收熱費的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條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供熱開始之日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
熱經營企業在供熱期前進行充水試壓時,應當提前5日通知熱用戶及相關單位,熱用戶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因熱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熱經營企業可以進行催交;經2次催交仍未交費的,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熱用戶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恢復供熱的,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天數或者實際用熱量收取熱費。
熱經營企業需退還熱費或者熱用戶需要補交熱費的,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
第二十二條 供熱用熱雙方對供熱計量結果產生爭議時,均可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責任方時由申請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6個月前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供熱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并對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熱費以及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3個月前與承接的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