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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8-03-12
第十條 市、縣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地集中供熱規劃制定供熱管網建設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并分步實施,加快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實現各類熱源聯網運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按照集中供熱規劃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干擾。
第十一條 熱生產企業廠區外至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以外的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建設、管理。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
第十二條 集中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因集中供熱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筑或者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的新建住宅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實現分戶計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用熱計量裝置應當經過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四條 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以內的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諔斖ㄖ獰峤洜I企業參加,熱經營企業不得拒絕。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共用集中供熱設施無償移交給熱經營企業。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護、管理。保修期滿后,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和更新,相關費用由熱經營企業承擔,可以計入經營成本。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未通知熱經營企業參加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熱經營企業有權拒絕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