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4-04-09
(四)沒有法定依據,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五)其他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招標投標交易監管和服務的政策措施,應當平等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參與,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規定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機構行使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職能;
(二)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三)對能夠通過告知承諾和事后核驗核實真偽的事項,強制投標人在投標環節提供原件;
(四)在獲取招標文件、開標環節違法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五)其他不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保證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設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一)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
(二)要求經營主體繳納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外的其他保證金;
(三)限定經營主體繳納保證金的形式;
(四)要求經營主體從特定機構開具保函(保險);
(五)在招標文件之外設定保證金退還的前置條件;
(六)其他涉及保證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第三章 審查機制
第十二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本機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公平競爭審查負責機構、審查標準和審查流程,規范公平競爭審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