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4-04-09
第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履行公平競爭審查職責。政策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多個部門聯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各參與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政策措施負責。
第二章 審查標準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自主權,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
(二)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三)為招標人指定特定類型的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法;
(四)為招標人指定具體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者評標標準;
(五)為招標人指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六)對于已經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電子交易系統,限制招標人自主選擇;
(七)強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選擇電子認證服務;
(八)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九)為招標人指定承包商(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或者備選名錄等;
(十)要求招標人依照本地區創新產品名單、優先采購產品名單等地方性扶持政策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自主權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對經營主體參與投標活動,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經營主體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
(二)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
(三)要求經營主體取得本地區業績或者獎項;
(四)要求經營主體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
(五)要求經營主體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投標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