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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3-10-17
第四十五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設備完好和安全運行。重要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移裝、報廢、能效指標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損壞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六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改造時,應當執行施工規范和國家有關規定。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從事工程建設,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供熱單位查明有關地下供熱管線的情況。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四十八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換熱裝置;
(二)從供熱設施中取用供熱循環水
(三)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
(四)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
(五)改動、破壞供熱計量及溫控設施;
(六)擅自擴大用熱面積、改變房屋結構影響供熱效果;
(七)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熱用戶實施前款行為導致室溫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熱用戶或者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