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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3-10-17
(一)擅自變更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對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監督職責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關供熱質量和服務質量投訴以及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沒有取得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熱費實行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損壞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標志、有第四十八條或者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行為的,對個人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沒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三)在供熱期間未安全、穩定、連續、保質保量供熱或者擅自停止供熱的;
(四)因部分熱用戶欠繳熱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的;
(五)未按規定退還熱用戶熱費的;
(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搶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