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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3-10-17
第四十九條 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敷設管線;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三)堆放垃圾、雜物或者危險廢物;
(四)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敷設管線、懸掛物體;
(五)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六)在供熱管道穿越河流標志區域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害供熱管道安全的作業;
(七)爆破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信設備,在供熱期內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