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6-11-05
(二)明確責任分工。
1.保定、廊坊市政府承擔禁煤區“電代煤”和“氣代煤”主體責任,配合省搞好頂層設計和政策制定,組織有關縣(市、區)制定實施方案并做好年度任務分解,落實市級資金等支持政策,協調跨區域問題,公開透明規范運作,抓好招標、工程實施等工作。
2.有關縣(市、區)政府承擔禁煤區“電代煤”和“氣代煤”直接責任,負責做好宣傳發動和政策解釋、逐村細化操作方案、落實縣級資金、加快征地拆遷等工作,并完善資金使用、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監管體系,按照要求組織鄉村和企業抓好實施。
3.省發展改革委要切實發揮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用,負責組織省有關部門對口跑辦、督導檢查市、縣(市、區)加快實施等統籌協調工作,并牽頭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氣源氣價等支持,落實電價氣價政策,加快推進熱電聯產、配套電網、燃氣管網和儲氣調峰設施等項目建設。
4.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與環境保護部及時溝通情況、報告工作進展并爭取支持。
5.省財政廳負責籌措落實省級資金,及時撥付資金到位,并監督資金管理使用。
6.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做好農村房屋保溫修繕等節能改造工作,加大專項資金支持力度;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明確農村實施“氣代煤”相關標準和規范,指導做好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等相關工作。
7.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落實變電站、LNG撬裝站、儲氣設施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8.省農業廳負責指導做好與美麗鄉村建設、農村能源清潔化及高效清潔燃燒爐具等工作的銜接。
9.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綜合安全監管工作。
10.省公安、質監、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負責指導做好消防、質量監督、工業企業和學校燃煤鍋爐改造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