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5-16
(四)申報示范項目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包括開發商、業主等);
(五)示范項目應完成有關立項審批手續,建設資金已落實;
(六)申報項目單位和依托的技術支持單位具有承擔項目必要的實力及良好的資信;
(七)申報示范項目應編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實施方案報告》(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填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請報告》,其中《實施方案》應由具有資格的機構完成,其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概況;
2.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技術方案研究;
3.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及詳實的增量成本計算書;
4.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
5.項目示范推廣性分析;
6.其他節約資源措施及后評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項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第九條 示范項目審批
(一)財政部、建設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評審辦法》。
(二)財政部、建設部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從項目庫中選取一定比例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示范項目,對確定的示范項目的申請資金進行核準,經財政部、建設部確定后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間對示范項目署名提出異議的,經調查情況屬實,取消示范項目資格。
第十條 財政部和建設部根據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需要,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集成及示范推廣,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范標準驗證及完善等項目,組織相關單位編寫項目建議書,通過專家評審確定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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