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5-16
(二)利用土壤源熱泵和淺層地下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
(三)地表水豐富地區利用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
(四)沿海地區利用海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
(六)其他經批準的支持領域。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示范項目的補助;
(二)示范項目綜合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范標準的驗證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的集成及示范推廣;
(四)示范項目專家咨詢、評審、監督管理等支出;
(五)財政部批準的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各地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部門,按照財政部、建設部發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申報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項目申報,并逐級聯合上報至財政部和建設部。
第七條 建設部對各地申報的材料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項目庫,統一管理。
第八條 申報示范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所在地區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利用條件;
(二)項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申報示范工程項目所在城市提供相應的政策及財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區優先考慮已經開展供熱體制改革的城市所申報的示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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