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5-03-07
在《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實施規程》(JS/T 301-2024,以下簡稱《實施規程》)中,基期能耗是能源費用托管模式的核心技術參數,直接關系到節能目標的設定、收益分配的科學性以及項目實施的公平性,以下從多維度詳細解讀基期能耗的意義:
一、基期能耗的定義與作用
1、基期能耗的定義
基期能耗是指公共機構在托管合同簽訂前某一固定周期內(通常為1-3年)的能源消耗量,包括電力、燃氣、熱力等所有托管范圍內能源的使用量,它是衡量節能效果的基準線。
2、基期能耗作用
節能效果量化:通過對比托管后的實際能耗與基期能耗,計算節能量和節能率,驗證項目成效。收益分配依據:節能收益分成比例以基期能耗為基準,直接影響節能服務公司(ESCO)與公共機構的利益分配。風險控制基礎:基期能耗的科學性決定了合同目標的可實現性,避免因基準不合理導致糾紛。
二、確定基期能耗的四大意義
1、科學評估節能潛力的“標尺”,基期能耗需真實反映公共機構歷史用能水平,確保節能潛力評估客觀,防止“數字游戲”。如某政府辦公樓基期能耗為年用電量200萬度,托管后實際用電量降至150萬度,節能量50萬度,節能率25%。若基期能耗虛高(如設為250萬度),則可能夸大節能效果(實際節能量100萬度,但實際用電量可能僅因管理改善自然下降)。
2、保障合同雙方公平性的“底線” ,避免“節能不省錢”爭議。若基期能耗設定過高,節能服務公司(ESCO)即使未實際節能,也可能因能耗自然增長而“虛假達標”;若基期能耗設定過低,節能服務公司(ESCO)可能因目標過難而虧損退出。《實施規程》要求基期能耗需通過第三方依據《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技術導則》(GB/T31349)進行能源審計,并剔除異常數據(如疫情期間空置導致的低能耗)。例如,某學校因2022年暑期改造停用,審計時需剔除該時段數據,重新計算基準。
3、指導節能目標動態調整的“錨點”,基期能耗不是固定值,而是動態基準,增強合同靈活性。應對變量干擾:基期能耗需考慮未來可能影響能耗的客觀因素(如建筑面積變化、設備新增、極端天氣),合同中可約定動態調整機制。 如某醫院托管期間擴建新樓,導致用能需求增加。《實施規程》允許在基期能耗中預留“調整系數”(如按建筑面積同比擴容比例修正基準),確保目標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