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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0-05-16
第四條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既有公共建筑應當實行熱計量收費。
不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既有公共建筑應當通過改造實行熱計量收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應當率先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積極開展供熱計量與節能改造。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建筑開發、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公共建筑供熱單位、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嚴格按照本市有關建筑設計規范要求進行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確保供熱系統安裝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控裝置,具有實現供熱量自動控制和能耗統計功能,具備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的條件。相應裝置設備的購置、安裝、檢定等費用應當納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公共建筑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并對其設計質量全面負責。
第八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公共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供熱計量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公共建筑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新建公共建筑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備案的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包含建筑物熱力入口,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質量標準,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建筑節能質量責任和供熱單位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采購及其費用、管理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發布。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造成不能實現供熱計量和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供熱單位采購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規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熱單位采購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在項目施工完成后,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參與采暖節能工程分項驗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安裝的不予通過驗收。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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