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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九節 注
第一百零一條 注應采用1、2、3......順序編號。注的字體應比正文字體小一號。
第一百零二條 當條文中有注釋時,其內容應納入條文說明。當確有必要時,可在條文的下方列出。注釋內容中不得出現圖、表或公式。
第一百零三條 表注可對表的內容作補充說明和補充規定。表注應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與其他注釋區分。表中只有一個注時,應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標明“注:”;同一表中有多個注時,應標明“注:1、2、3......”等。
第一百零四條 圖注不應對圖的內容作規定,僅對圖的理解作說明。圖注列于圖名的下方。
第一百零五條 角注可對條文或表中的內容作解釋說明,術語和符號不得采用角注。角注應標注在所需注釋內容的右上角。
第一百零六條 “注”的排列格式應另起一行列于所屬條文下方,左起空二字書寫,在“注”字后加冒號,接寫注釋內容。每條注釋換行書寫時,應與上行注釋的首字對齊。
第七章 條文說明
第一百零七條 條文說明的編寫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標準正文中的條文宜編寫相應的條文說明;當正文條文簡單明了、易于理解無需解釋時,可不作說明;
二、強制性條文必須編寫條文說明,且必須表述作為強制性條文的理由;
三、條文說明不得對標準正文的內容作補充規定或加以引伸;
四、條文說明不得寫入涉及國家規定的保密內容;
五、條文說明不得寫入有損公平、公正原則的內容。
第一百零八條 條文說明應包括封面頁、制訂(或修訂)說明、目次、所需說明的內容。
第一百零九條 條文說明封面頁應包括標準類別、標準名稱、標準編號以及“條文說明”字樣。
第一百一十條 制訂(或修訂)說明應簡述標準編制遵循的主要原則、編制工作概況、重要問題說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關問題。
對修訂標準,尚應包括上次標準內容變化的主要情況及編制單位、主要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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