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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三節 表
第五十六條 當條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對標準的理解時,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第五十七條 表應有表名,并應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第五十八條 條文中的表應按條號前加“表”字編號。當同一個條文中有多個表時,可在條號后加表的順序號。例如:第3.2.5條的兩個表,其表編號應分別為“表3.2.5-1”、“表3.2.5-2”。表的編號后應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頂線上方。例如:
表4.7.2 圍墻與各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
建(構)筑物名稱 | 最小間距(m) |
甲類物料倉庫及堆場 | 10.0 |
一般建筑物 | 5.0 |
道路路面 | 1.5 |
標準軌距鐵路 | 5.0 |
第五十九條 表應排在有關條文附近,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并應采用“符合表*.*.*規定”或“按表*.*.*的規定確定”等典型用語。
表中的欄目和數值可根據情況橫列或豎列。當遇大表格需跨兩頁及以上時,應在每頁重復表的編號,并在續排表的編號前加“續表”二字。
第六十條 表內數值對應位置應對齊,表欄中文字或數字相同時,應重復寫出。當表欄中無內容時,應以短橫線表示,不留空白。
表內同一表欄中數值應以小數點或者以“—”等符號為準上下對齊;數值的有效位數應相同。
第六十一條 表中各欄數值的計量單位相同時,應把共同的計量單位加括號后緊接表格名右方書寫。若計量單位不同時,應將計量單位分別寫在各欄標題或各欄數值的右方或正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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