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08-11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對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制定節能駕駛規范,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上一篇: 北京市關于發展熱泵系統的指導意見
下一篇:《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