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5-03-17
在《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實施規程》(以下簡稱《實施規程》)中,明確劃分了公共機構的“基礎能源設施”和節能服務公司(ESCO)的“節能智能化改造設施”責任邊界,這是確保能源費用托管項目順利實施、避免糾紛的關鍵環節。
一、基礎能源設施與節能智能化改造設施的定義
1、基礎能源設施
指公共機構原有的、用于能源生產、傳輸、分配和使用的設備與系統,如配電系統、供暖管道、空調主機、照明線路等。其特點是通常由公共機構自行投資建設;使用壽命較長,可能存在老化或效率低下的問題;基礎能源設施是節能智能化改造的“載體”和“基礎”。
2、節能智能化改造設施
指在能源費用托管項目中,由節能服務公司(ESCO)新投資建設或改造的、用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智能化設備與系統,如智能電表、CEMS能源管理系統、變頻器、光伏發電設備等。其特點是由節能服務公司(ESCO)投資建設或改造;具有智能化、數字化特征,能夠實時監測和優化能源使用;節能智能化改造設施是能源費用托管項目的核心價值所在。
二、責任邊界的劃分
1、所有權與投資責任
基礎能源設施的所有權歸公共機構,投資責任由公共機構承擔。節能智能化改造設施的所有權在托管期內歸節能服務公司(ESCO),投資責任由節能服務公司(ESCO)承擔;托管期結束后,可根據合同約定轉移所有權。
2、運維責任
基礎能源設施在托管期內,公共機構負責維修、專業保養和更換,節能服務公司(ESCO)負責日常運行維護;若因基礎能源設施故障影響節能效果,公共機構需承擔修復責任。
節能智能化改造設施在托管期內,節能服務公司(ESCO)負責設備運維、故障維修、設備更換及技術升級;若因節能智能化改造設施故障導致節能目標未達成,節能服務公司(ESCO)需承擔賠償責任。
3、風險與收益分配
因基礎能源設施老化導致的能耗增加和故障風險由公共機構承擔,基礎能源設施故障維修、專業保養或更新改造的費用由公共機構承擔;若基礎能源設施改造由節能服務公司(ESCO)實施,新增收益按合同約定分配。
因節能智能化改造設施故障或技術缺陷導致的節能目標未達成,風險由節能服務公司(ESCO)承擔;節能收益按合同約定比例分配。